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忘繳水氣電費 滯納金年收3.8億

新聞播報員

發表於 2012-11-02 16:19:18 | 位置:XXX.234.234.XXX
〔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/台北報導〕民眾只要遲繳水、電、天然氣費兩到四天,就會被收取滯納金,每年收取金額多達三.八億元。民進黨立委何欣純昨質疑,便民是國營事業的目的之一,台電、台水、天然氣公司應將帳單日期一致化、延後收取滯納金的期限,不該再讓人民花冤枉錢。

立委促調降費率

何欣純昨召開記者會指出,台電的繳費期限是兩週,逾兩天就收取滯納金,未達五元就直接收五元;自來水公司繳費期限三週,逾四天就收取滯納金;天然氣公司也是逾兩天就收取滯納金。但各種公用事業費用帳單日期不一,民眾容易忘記按期繳費,還有許多弱勢民眾難在期限內繳費,許多人在不知不覺中被收取滯納金。

何欣純強調,國營事業應將帳單日一致化、降低滯納金費率,將繳費期限統一延到二十六天、逾期七日才收滯納金。

經濟部國營會第三組組長陳思明指出,過去曾試辦水、電費統一收取,但因軟硬體無法配合,也無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,因而未全面推動,立委的建議將帶回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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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
參考網址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5%BF%98%E7%B9%B3%E6%B0%B4%E6%B0%A3%E9%9B%BB%E8%B2%BB-%E6%BB%AF%E7%B4%8D%E9%87%91%E5%B9%B4%E6%94%B63-8%E5%84%84-202215917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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